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河口的范围随着黄河河势变化需要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并予以公告。
黄河入海河道包括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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