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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