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禁止采砂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采砂、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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