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与黄河堤防相连的山丘、高地是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禁止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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