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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