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责任者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重修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