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