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汛物料的储备、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