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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