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严禁侵占、焚烧、毁坏或者擅自砍伐。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