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