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