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