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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