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