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三条 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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