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