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一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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