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五条 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