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