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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