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
(二)对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或者未能有效制止的;
(三)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自然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项目的;
(四)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
(二)对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或者未能有效制止的;
(三)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自然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项目的;
(四)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