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1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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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 第二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118°32.981′~119°20.450′、北纬37°34.768′~38... 第三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 第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市发展改... 第七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行... 第八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交流与合...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 第十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 第十二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外围的开发建设活动。已经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动植物或者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建设项... 第十三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 第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生产... 第十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出... 第十七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 第十八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出自然保护区人员、车辆的管理,禁止携带狩猎、捕捞工具等进入自然... 第十九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管理,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活动,评... 第二十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依法驯养、繁殖本地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合理保... 第二十一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现受伤、病弱、受困等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自然保... 第二十二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单一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超过自然保护区承载能力,危害其他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存或者... 第二十三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灾害、病死、枯死林木等确需清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组... 第二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海域、河流等自然资源。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第二十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鼓励自然保护区内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湿地。 农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黄河河口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科学配置水资源,对自然保护区内... 第二十七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 第二十八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和野生动植... 第二十九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并由自... 第三十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编制具有自然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三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 第三十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