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