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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