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
(二)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携带火种、野外用火;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和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七)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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