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根据前款规定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
根据前款规定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