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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