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应当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应当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