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海域、河流等自然资源。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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