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单位和黄河河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人民政府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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