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