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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