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