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