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