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
第五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