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车站、广场、景区、大型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