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