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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