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1-14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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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及责任人,由县(市、区)城... 第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乱...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并保持整洁。但是,...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道路...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便民服务销售点、集贸市场,引导商贩归行就市,规...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因举办节日庆典、文体娱乐等大型公益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不得造成噪音污...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限期入地敷设;...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设...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位置...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观水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区、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各...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应当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或者渣土、灰浆、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 第三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市容...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第四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 第四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以每处(张)五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动、损坏灯光设... 第五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 第五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按照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 第五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