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