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