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应当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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