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应当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