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在不易增建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专人管理,免费开放,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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