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区、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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