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