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