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因公益性等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宣传品、标语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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