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